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建工)局,市有关专业局,委有关业务管理部门:
现将住建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省住建厅出台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27号,以下简称《省厅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许可权限与受理部门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职能处室为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市场处),日常工作按职能分别由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南京市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装饰办)、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四家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住建委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业务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如下:
1、市政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2、装饰办: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3、节能中心: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4、建管处:市政处、装饰办、节能中心管理范围外的资质。
(五)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根据申请资质的专业选择对应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如同时申请多项资质并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时,选择高等级资质对应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同等级情况下,可根据自身发展方向及需要选择对应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受理部门负责企业后续的各项资质业务。
(六)原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仍在原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各项资质业务。
二、申报程序
(七)凡注册地在高淳区、溧水区、江宁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浦口区、六合区、化学工业园区的企业,申请由建管处或装饰办负责受理的资质时,须将申报材料通过注册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其他情况一律直接报市各业务管理部门。
(八)企业申请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委各业务管理部门及市场处核对、汇总后报省住建厅。
三、申请材料
(九)企业申报资质按照住建部《实施意见》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申请企业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对申请企业材料原件。
(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从“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传电子材料,并按住建部《实施意见》的要求报送书面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
(十一)资质申报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信息需从“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选取,人员信息采集和认定方法按《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处室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宣传教育处(以下简称委宣教处)。
(十二)主要人员信息在以下相关平台进行采集:1、注册建造师和现场管理人员中的安全员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信息为准,信息不完整的应在资质申报前在省监管平台完善信息;2、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中持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人,由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采集信息,资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3、现场管理人员(除安全员及造价员)和技术工人(除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企业在“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采集信息,委宣教处负责审核;4、现场管理人员中的造价员,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系统”采集信息。
四、审批程序
(十三)由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实施许可的资质,委各业务管理部门及市场处在确认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汇总工作,报省住建厅。
(十四)由市住建委实施许可的资质,委各业务管理部门及市场处在确认受理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市住建委的具体审批程序为:①企业申请②各区汇总(如需要)③受理(四家业务管理部门)④材料审核⑤审核意见公示⑥补正核查⑦市场处复审并报签⑧分管领导签批⑨发布许可决定公告。
涉及交通、水利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市各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十五)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njszjw.gov.cn/index.htm)为市住建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公示和公告指定官方网站。
五、换证工作
(十六)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省厅通知》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换证工作由原资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十七)换证受理截止时间为 2016年8月31日。
(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原有资质必须全部按要求先换证后再提出升级、增项申请。
(十九)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363)号文要求进行换证。
(二十)特级资质此次不换证。
六、其他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建筑工程局颁发的《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宁建工字[2007]48号)、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宁建法字[2008]274号)、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2]138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建管处(电话84632224)、市市政处(电话86996613)、市装饰办(电话83630013)、市节能中心(电话84620326)、市场处(电话83278283)、联系,有关现场管理人员与技术工人信息采集问题请与委宣教处(电话83753556)联系,涉及交通、水利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的请与市交通局(电话83194566)、市水利局(电话52367855)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略)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略)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
市〔2015〕20号)(略)
4、《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略)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
建管〔2015〕227号)(略)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
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
号)(略)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363)(略)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