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6-25    访问次数: 197

 宁建科字﹝2015﹞4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水平,按照中巡组、住建部以及市社会信用办的要求,根据《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市住建委科研处具体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南京市各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配合做好各勘察设计企业的成果质量排名工作。

    二、信用评价方法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监管相结合的方法,每年3月底前,对所有勘察设计企业前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另外,在日常监管中若发现勘察设计企业有影响信用等级的行为时,将及时进行动态评价调整。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行业管理信息两部分组成,其中行业管理信息又分为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整改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变更)基本信息和新增的良好信息及时录入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与信用管理系统,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同步传送至委监管平台,经委监管平台系统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自动处理后形成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公示。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及整改信息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同步传送至委监管平台对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变更。

    三、信用评价标准

    (一)根据《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勘察设计企业共分A、B、C、D四类。根据采集的信息,系统自动对各企业进行评价计分,累计达到60分为A类。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新入库企业,在每年信用评价前,暂定为B类。

    四、信用档案的建立

    所有在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必须申领《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并在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与信用管理系统内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

    (一)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

    1、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工商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资质情况

    (3)承揽工程情况

    (4)企业信用评价记录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1)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从事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

    (2)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情况

    (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款,在经营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和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三)不良信用信息

    1、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根据《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十一条所列条款,勘察设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行业管理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2、人员不良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经行业管理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四)整改信息,是指C、D类企业整改合格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的信息记录。

    五、信息采集和记录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用信息,由各企业自行上报,经审核后录入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与信用管理系统,并同步传送至委监管平台。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各企业自行上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

    (三)不良信息和整改信息由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录入。

    六、信息使用和管理

    (一)勘察设计企业年度信用评定结果在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与信用管理系统及委监管平台同时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将与招投标等平台实施数据共享。

    (二)根据数据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入库信息一经审核,将作为行业管理等事项中的基本信息直接使用。若企业对已入库信息申请变更,需提交申请并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行业管理部门应对信息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对相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和规范性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经举报并查实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正数据并    按《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企业进行处理。

附件:南京市勘察设计企业分类等级评定标准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